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2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吉生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國書

訴訟代理人 胡嘉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秀賢黃秀脗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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