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8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良修
訴訟代理人 王順慧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501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