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四時十五分許,在臺中市○○路○段○○○巷內查獲被告甲○○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三八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五公克)。茲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查獲之海洛因一包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係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三八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等情,有該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應臻明確。是以本件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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