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公業 楊立 法定代理人 楊士昌
楊大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敬德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5,004元【依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系爭土地之部分,經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測量後,磚瓦造一層樓房屋面積為111㎡,修車場占系爭土地面積為500㎡,合計為611㎡。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964元占用土地面積共611㎡=4,255,0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174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7,6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5,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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