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425號
原 告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被 告 葉秋冠
葉秋香
葉素珍
葉弘忠
葉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表示撤回,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