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司調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叡甄 即 劉安娠 即 劉文雀 等12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彰
化市○○○段413-5、413-15、413-20、413-27等地號土地
按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
辦理等語。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年9月5日依職權發函詢
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惟迄均未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
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