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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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550號
原 告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德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陳進士 即TRANTIENS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五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