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司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田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青憲 (原名 林政憲 )間聲請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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