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田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青憲 (原名 林政憲 )間聲請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