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張朝彥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   告 寶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明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7日上午9點4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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