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茲因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乙○已到庭撤回告訴,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