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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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94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丙○○、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裁定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抵押權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