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四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係屬誤寫,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依照首揭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欽章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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