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丁○○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丙○○律師右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廿七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八八、五八二0、六八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等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其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黃日隆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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