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且於警訊坦承犯行,核與共犯 張良吉 所述相符,並L型扳手、自製萬能鑰匙等物扣案為證,原審予以論科,並無不合,其上訴並未具狀敘理由,亦不到庭陳述意見,徒對原判決表示不服,非可採取,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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