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甲○○因強盜、準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九十三年執字第八六九六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強│有四││台│4│台│6│││││台5│││期年││中│9│中│8│││││中執9│││徒│9│地│偵9│地│訴6│4│同│上│8│地9││盜│刑││檢│7│院│2││││撤回上訴│檢6│││││署│1││││││││├──┼──┼────┼─┼─────┼─┼───┼────┼─┼───┼────┼───┤│強│有九│9│台│4│台│││最│3││台6│││期年││中│9│中│少││高│台9││中執9│││徒│至│地│偵9│高│連0│7│法│1│7│地6││盜│刑││檢│7│分│上6││院│上5││檢8││││9│署│1│院│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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