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宏因犯妨害風化等1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核其所犯各罪行為終了時間,俱在民國98年11月16日首案判決確定之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