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進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進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進煌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7年間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0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以97年度易字第17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之罪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1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948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7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