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236號上訴人 葉美枝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複代理人 洪旻郁 律師上訴人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美英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視同上訴人 周成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2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