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營簡字第18號
原   告  李子玉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
被   告  鄭虹君
訴訟代理人  陳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
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主文欄第三項應補
充:「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被告曾於民國103年11月6日
之民事答辯狀第三項聲明「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而經本院於105年11月29日判決,就主文第3項部分
漏未宣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爰依 被告之聲請補充判決
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