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13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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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己○○
被 告 丙○○
丁○○○○○○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
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