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乙○○
(送達處所:屏東縣里港鄉載興村110
之31號)
被上訴人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97年1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258,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涂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