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調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4,
0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僅繳納3,750元,尚
欠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