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12日上午9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林惟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伍仟参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
合約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惟英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