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
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依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電信法主管機關變更為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
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各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功率放大器(VHF-IKW)、STL接收機、激勵器、電腦主
機、ADSL-ATW-RCT-511C、電源供應器(RSP-1500-48)及濾波
器各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3項、第60條,
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