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更正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五號聲請人李𡍼凉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天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李「 塗涼 」應更正為李「𡍼凉」。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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