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66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蔣文邦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文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呆帳備查簿,本金欠款為新台幣29,188元,則貴公司請求以新台幣29,203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債務人傅文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