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65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林 昱瀚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金福 、 李古英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充約定書。如未約定依民法第323條規定,依利息、本金、違約金,次序抵充。
二、提出債務人鍾金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古英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