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七八號聲請人 楊玉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宜蘭地方法院間請求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一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一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至另案縱曾准予訴訟救助,惟無從拘束本事件,尚難以該事件所提出之證物,作為本件之釋明。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黃秀得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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