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六九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 石素蘭 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四號、第一三八五號、第一三八六號、第一三八七號、第一三八八號、第一三八九號、第一三九○號、第一三九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僅得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四號、第一三八五號、第一三八六號、第一三八七號、第一三八八號、第一三八九號、第一三九○號、第一三九一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提出「民事補充裁判請求狀」,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之,先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彭昭芬法官劉靜嫻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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