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88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蔡禮臣 債務人 王福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佰陸拾肆萬捌仟零叁拾壹元⑵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⑴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⑵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七日⑵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