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三號聲請人 王秋芬 律師(即 張芝菡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張芝菡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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