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 王惠光 律師右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經選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