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債權人 許金滿 債務人 馬何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捌佰陸拾叁元,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羅東農會貸款部分,業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得再為請求;另土地銀行貸款部分,應就已屆期之債務金額為請求,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表明正確金額,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