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號聲請人 黃綉媜 相對人 張麗絲 相對人 張銘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載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票字第2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79年10月23日│34,600元│79年11月18日│79年11月18日│236602││├──┼───────┼─────────┼───────┼──────────┼────────┼──┤│002│79年10月23日│34,600元│79年12月18日│79年12月18日│236603││├──┼───────┼─────────┼───────┼──────────┼────────┼──┤│003│79年10月23日│34,600元│80年1月18日│80年1月18日│236604││├──┼───────┼─────────┼───────┼──────────┼────────┼──┤│004│79年10月23日│34,600元│80年2月18日│80年2月18日│236605││├──┼───────┼─────────┼───────┼──────────┼────────┼──┤│005│79年10月23日│34,600元│80年3月18日│80年3月18日│236606││├──┼───────┼─────────┼───────┼──────────┼────────┼──┤│006│79年10月23日│34,600元│80年4月18日│80年4月18日│236607││├──┼───────┼─────────┼───────┼──────────┼────────┼──┤│007│79年10月23日│46,140元│79年11月15日│79年11月15日│236608││├──┼───────┼─────────┼───────┼──────────┼────────┼──┤│008│79年10月23日│46,000元│79年12月15日│79年12月15日│236609││├──┼───────┼─────────┼───────┼──────────┼────────┼──┤│009│79年10月23日│46,000元│80年1月15日│80年1月15日│23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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