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3號原告 廖春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張月霞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張月美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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