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陳水壽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裕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羅東分行││101年12月15日│988,032元│0000000││││ 司郭明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