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五九七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丁○○
甲○○乙○○戊○○丙○○己○○送達代收人庚○○右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辛○○(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縣大里市○○里○鄰○○○街一之一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死亡,聲請人等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