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06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貳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貳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
金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