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
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之住所地設於「台南縣學甲鎮宅子港112號
」,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即本
院依法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自民國94年12月
31日起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7日金管銀
㈥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與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原告
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
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即借款人)丁○○等前於94年2月21日邀同被告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0萬元正
,期限3年,雙方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利率自貸放日起
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按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即目前
為百分之9.76,此有附呈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
細表;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不論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份遲延,即喪失
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被告等立據同一
內容之借款契約書乙紙交付原告收執。
(三)雙方並就定儲利率指數特別約定下列各事項:
1.定儲利率指數蓄存款訂價方式:以參考銀行即台灣銀行
、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及華南銀行等五大行
庫牌告之一年期定期儲固定利率之平均利率訂定。
2.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方式:每季調整一次,調整日各為每
年度之一、四、七及十月之十五日,並以調整日前一營
業日為取樣日,以取樣日當日中午11點30分中央銀行公
告之前揭參考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
利率(%,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
五入)作為新利率。
3.定儲利率指數之修正: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及保證人同
意乙方得逕行更改前揭定儲利率指數之參考銀行或指定
其他本國銀行代之。
⑴任一參考銀行有合併、被合併、解散、消滅、停業、
破產、重整或銀行法第62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
等情形之一者。
⑵任一參考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
產品。
⑶任一參考銀行若有前揭以外之情形,致無法提供一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或提供顯有困難者。
4.如因重大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或乙方定儲利率指數明
顯偏離市場利率水準時,乙方得於十天前告知甲方後,
逕自將定儲利率指數變更為乙方當時公告適用之其他放
款訂價指標。
(四)惟被告等僅繳納本息至96年3月21日止,雖原告迭經催討
無效,依上開契約書中約定「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得要求提前清償全部
債務,至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1項所載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依消
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
細表、借款契約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7
日金管銀㈥字0000000000號函、繳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一
份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依上開
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87
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爰確定如主文第
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