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