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債權人 涂照彬 債務人 何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99年1月13日│150,000元│99年12月27日│AV0000000│├─┼───────────┼───────────┼───────────┼───────────┤│2│99年1月9日│150,000元│99年12月27日│AV0000000│├─┼───────────┼───────────┼───────────┼───────────┤│3│99年1月9日│100,000元│99年12月27日│AV0000000│├─┼───────────┼───────────┼───────────┼───────────┤│4│99年1月27日│150,000元│99年12月27日│AV0000000│├─┼───────────┼───────────┼───────────┼───────────┤│5│99年1月16日│150,000元│99年12月27日│AV0000000│├─┼───────────┼───────────┼───────────┼───────────┤│6│99年1月13日│100,000元│99年12月27日│AV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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