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0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一)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補充「序號000000000000000」,(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一行、第二行所載之「告訴人」,皆更正為「被害人」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亦無犯罪前科,且被害人已領回遺失物品,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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