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亞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數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受僱於被告。詎於九十年一
月十七日,被告未經預告,即片面通知原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離職。茲
因被告除發給原告薪資及「離職金」外,並未發給原告資遺費。是被告應給付
原告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三萬八千八百元計算之預告期間薪資,共計三
萬三千六百十八元(每日一三九三元乘以二六日),及以年資六年十月計算之
資遺費,共計二十六萬五千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