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政龍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龍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政龍前經本院認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應屬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已於民國
102年1月22日執行羈押,並由本院裁定自102年6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在案,至102年8月21日羈押期間又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林政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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