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更(一)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寬城 選任辯護人 陳俊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陳松檀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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