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告 林忠億
林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共同代理人 洪牧慈
黃仕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訴之聲明「⒈被告應給付…林怡君2,070,000元…」、第17頁㈥第3行「被告應給付…林怡君2,070,000元」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林怡君2,170,
000元」。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