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俊漢 被上訴人即被告碩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管轄派出所,,並於同年8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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