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902號聲請人 陳建杉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冠君鹿台企業有限公司李宸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㈡提出本票原本1紙。
㈢提出相對人鹿台企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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