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7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王明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王明吉前於民國91年11月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板交簡字第137號判決處罰金2萬5千元確定;復於92年1月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92年度交簡字第505號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又於94年5月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士交簡字第12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5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於98年2月、10月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838號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交簡字第99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2案經接續執行,於99年10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將使其騎車之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趨緩,而危及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於102年10月25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某麵攤內飲用啤酒4瓶後,未待體內酒精代謝完畢,於翌日早上某時許,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時35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攔檢盤查,經警對王明吉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明吉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明吉迭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列印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參(參見偵查卷第14頁至第15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王明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上述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如上述事實欄一所載5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前科紀錄,均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並已執行,竟仍不思悔改,於服用酒類後,貿然騎乘機車上路,置己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於不顧,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可非難性非輕,且其為警查獲後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1毫克,實已對交通往來安全造成潛在性之危險,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酒後駕車犯行並未造成其他用路人員之體傷及生命之剝奪或財產上之損失,暨其品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工地粗工之工作,日薪新臺幣1,100至1,200元,家中尚有母親及子女待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另參酌被告最近1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季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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