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滿貫大亨麻將機臺壹臺(含IC板壹塊)、捷豹電玩機臺壹臺(含IC板壹塊)及機臺內現金新臺幣玖佰貳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356號被告甲○○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滿貫大亨麻將、捷豹電玩機臺各1臺(含IC板2塊)及機臺內現金新臺幣(下同)920元,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滿貫大亨麻將、捷豹電玩機臺各1臺(含IC板2塊)及機臺內現金920元為被告甲○○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又上開犯行,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3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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